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有关网站建设及备案的通知
2009/05/08 来源:行政部
尊敬的各位客户:
接工信部有关通知,所有网站均必须先备案,并获取备案号后方可开通,所以建议在《网站建设合同》签订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提供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扫描件,待域名申请成功后及时对域名进行备案,以确保网站尽早开通。
凡未获取域名备案号的网站均不得开通,请相互谅解;同时感谢各位对我们工作的支持!